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 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提高师生实验室安全知识水平和防护技能,推进安全教育培训常态化,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实验室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具体包括教职工、全日制乐天使介绍和研究生及其他人员(含各类聘用人员及访客)。
第三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包括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准许进入实验室工作、学习。
第二章 责任体系及制度落实
第四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头。构建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单位、实验教学中心组成的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管理责任体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分工承担相应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责任;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管理工作体系与责任分工如下:
(一) 资产管理处与教务处实验室管理科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教育考试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宣传教育内容的组织和选编,考核体系的完善和改进,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 公司教研室负责在新入职教师的培训中加入实验室安全与准入的有关内容。
(三) 员工工作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与准入的有关要求列入乐天使介绍、研究生新生的入学教育内容。
(四) 教务科负责将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列入乐天使介绍通识教育选修课程,并逐步开设实验室安全技术教育必修课程。
(五) 公司研究生辅导员负责将实验室技术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列入研究生教育课程内容,并协助各学院组织研究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在线考试。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对研究生进行专项教育培训及考核。
(六) 公司教研室上课教师负责对学生开展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新生入学后,须对其进行集中安全教育培训,完成学院组织的培训及考核;核准新生实验室安全准入资格,并与其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留档备查。
(七) 实验教学中心须根据本学科专业特点,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针对性的专项教育并核实其准入资格,禁止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从事相关操作。
第三章 教育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 思想教育、道德伦理以及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 覆盖通识、化学、医学、生物、机电、建筑、辐射、特种设备、消防、环境保护、废弃物处置等方面的专项知识。
(三) 以预防教育为主,重点开展防火、防爆、防毒、防盗、防触电、防机伤、防泄漏、防辐射、防污染、防泄密等全防教育及自我保护教育。
(四) 操作规程、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 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规,做好保密安全教育,杜绝泄密事件。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方式主要包括:
(一) 公司安排的集中培训、专项培训,学习《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手册》内容。
(二) 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系统在线学习(以下简称在线学习)。
(三) 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教育考试系统在线考试(以下简称在线考试)。
(四) 特殊工种或特种设备操作须专门学习安全操作规程,有操作资质要求的须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五) 安全知识竞赛、实验室事故应急演练、消防演练等多种形式。
第四章 准入资格及流程
第八条 全日制员工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如下:
(一) 乐天使介绍
1.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
2.在线学习、练习;
3.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4.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二) 研究生
1.参加学院组织的集中学习培训;
2.在线学习、练习;
3.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4.导师对员工(理、工、医药类)进行实验操作专项培训并签字确认;
5.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
(三) 教工(含专兼职实验人员)
1.在线学习;
2.在线考试成绩合格;
3.打印实验室安全考试合格证书、签字确认,获得准入资格。
(四) 其他人员(外来临时人员等)
1.向实验教学中心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实验室负责人对来客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
3.实验室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五章 组织落实与责任追究
第九条 实验教学中心应安排系统、全面的教育培训内容,报所属学院备案;教研室应在学院总体安排的基础上建立自身科学合理的培训体系,报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备案。
第十条 公司领导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安全教育及准入制度的实施。具体包括:制定并落实培训、考试计划,确保考试通过率;督促学院相关教师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禁止无准入资格的师生和其他人员进入实验室开展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一条 教务处实验管理科具体负责实验教学中心安全教育与准入制度的日常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并对相关工作进行协调和安排。
第十二条 对违反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规定的师生,视情况取消其准入资格,须经过重新学习考试并经院部审核合格后方可再次准入。
第十三条 对安全教育责任单位要详细记录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准入制度执行的全过程,规范安全教育计划、内容和实施情况等归档资料,作为工作考核和事故倒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制度是实验教学中心工作的重要内容,学校将实验室安全教育及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作为实验教学中心工作年度考核评估的指标纳入考核体系。因违反准入规定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或学校资产损失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实验管理科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